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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某2006年大学毕业到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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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某2006年大学毕业到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25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
2008年甲某被公司选中参加了某特殊职业技能培训,为此公司花费培训费5000元,甲某参加培训的差旅费5000元,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甲某至少应当为A公司服务五年,如果由于甲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甲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A公司违约金10000元。
2009年2月,甲某在周末自驾游活动中发生车祸落下残疾,医疗期满后也无法再从事A公司的工作,此时正值两年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选择不再与甲某续约,甲某则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发生争议,请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94-97题。
针对2007年甲某与A公司订立的培训合同,下列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
A、只有培训费5000元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差旅费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B.培训费和参加培训的差旅费都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是应当逐年分摊
C.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法定不能超过3年
D.双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不合法,并不是所有甲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网考网参考答案:B、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服务期相关规定 [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仆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服务期的长短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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