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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颖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在2004年的春节那天,她进入某单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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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小颖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在2004年的春节那天,她进入某单位办公室,盗得5台电脑主机上的中央处理器和硬盘。对此案进行侦查时,要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一些事实。下列各项内容中,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
A.小颖盗窃的事实
B.小颖的年龄
C.2004年春节那天,全国放假的事实
D.小颖犯罪后的表现

网考网参考答案:A、B、D
网考网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关于D项是应该选的,因为小颖犯罪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自首等可能导致在定罪量刑上的差异。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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