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甲因与乙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欠款7000元。在庭审过程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甲因与乙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欠款7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乙提出甲父曾借其1万元,要求用欠款抵债并偿还其3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B.将两诉合并审理
C.追加甲父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题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乙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甲,而非甲父,因此乙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后满前提出。"据此,本题中乙提出的反诉即使理由成立,也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