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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为一合伙人,为担保个人债务的履行,以在合伙企业的份额为乙设定质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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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为一合伙人,为担保个人债务的履行,以在合伙企业的份额为乙设定质押,此事其他合伙人不知。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请求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以甲在其中的份额清偿债务。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表明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B.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不得以财产份额设定质押
C.甲设定的质押如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乙请求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主张应予支持
D.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网考网参考答案:B、D
网考网解析:

依照通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而非按份共有关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表明的是合伙人对整体合伙企业的股份(有份额)关系,而不是对具体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所以D正确,A错误。(2)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就是以甲在合伙企业的"股权"出质。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合伙人对自有股份的处分,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B正确。(3)由于财产份额是股权,因此实现质权时,可以拍卖该股权,但不可以直接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C错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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