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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胡某“借用”张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张某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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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胡某“借用”张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张某即来到B区公安分局控告胡某涉嫌诈骗,经审查后认为胡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某区公安分局应当:( )。
A.撤销案件
B.侦查终结后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C.不予立案
D.要求张某撤回控告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应不予立案,所以本题应选C。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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