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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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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网考网参考答案:B、C
网考网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9条的规定,由于土地管理局审查过失,给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某公司签发了抵押证书,造成银行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而土地管理局的抵押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无效的只是民事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时效为两年,从国家工作人员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法院的民事判决只确定民事行为违法,土地管理居的抵押登记行为并没有被确认无效,因此银行的赔偿请求权并不是从2003年 2月4日起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条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因此银行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时,必须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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