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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企业屡次违反污水排放法规,市工商局欲责令其停产停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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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企业屡次违反污水排放法规,市工商局欲责令其停产停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甲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市工商局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该听证不公开举行,并指定本案调查员李某为听证主持人。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市工商局可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如果吊销营业执照,则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前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C.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市工商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公开举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D.因李某对本案情况比较熟悉,因此,李某担任主持人合理合法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故A项错误,应当选。根据该款第2项的规定,市工商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根据该款第3项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因此,本案中市工商局以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做法是合法的。故C项错误,为应选项。但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一律公开进行。该款第4项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这也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谚的具体应用。故D项错误,为应选项。 由于行政处罚领域与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点,极易造成混乱,为便于考生复习,特将其异同点总结如下; 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 申请听证的情形(注意区分“可以”与“应当”)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应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 申请期间 告知后3日内 告知后5日内 听证期间 未远规定 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举行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 主持人范围 非本案调查人员 非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当事人权利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主持人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 笔录签字人范围 当事人 听证参加人 笔录效力 未规定 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费用承担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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