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多选题】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是关系企业。东方公司负责大众公司的面向国际市场的一系列出口产品的经销,由于销路不错,公司业绩一直稳步升高。贸易上往来频繁,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各方面展开,关系越来越紧密。于是,大众公司并人东方公司的建议被提上日程,经过重组,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达成收购后者的协议。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却发生纠纷,大众公司反对合并的2名股东主张合并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大众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组成,在开会讨论合并决议时,有4名股东未出席,而这4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到公司全部股份的1/3,出席股东会会议的5名股东中,代表公司一半股份的3名股东投赞成票,另外2名股东反对,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2名投反对票的股东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由此产生纠纷。这2名股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94--95题:
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的主张,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合法,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的合并协议有效
B.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违法,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的合并协议无效
C.两个投反对票的股东的回购要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D.两个投反对票的股东的回购要求违法,应予以驳回

网考网参考答案:A、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公司合并的决议程序和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应为合法。大众公司代表1/3的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法律的规定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剩余的代表公司2/3的股份即表决权中,有代表一半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合并,即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超过2/3,因此大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没有问题,该合并决议合法有效。选项A正确,选项B就错误。而后两个选项则是关于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原则上,公司是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的,但是《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大众公司的情形属于第4种。《公司法》第 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于本题中大众公司2个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法院应当认定股东对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合法,应予以支持,选项C正确,选D错误。所以,奉题的答案为AC。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