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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得知其妻与乙有不正当关系,极为气愤,蓄意对乙进行报复。200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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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得知其妻与乙有不正当关系,极为气愤,蓄意对乙进行报复。2000年10月20日晚,甲酒后持刀闯入乙家中,将乙手臂和颈部砍伤,乙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甲砍倒在地,并继续朝甲连砍14刀,致甲当场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C.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外该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酒后持刀闯入乙家中并将乙砍伤,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乙采取防卫措施致甲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的情形也没有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故C项错误。 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主要在于:防卫过当是防卫人给加害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主观方面大多是过失,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成立间接故意的可能。事后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正当防卫要求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而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主观上一般是出于故意。本案中,从甲的不法侵害到乙的正当防卫,直至甲的死亡,全过程紧密相连,无法分割开来。在实践中,由于紧张、激烈的对抗过程中或者在恐惧、激愤的状态下,防卫人往往难以恰当地掌握停止反击的时机,因此不宜苛求。故B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正当防卫损害的通常是加害人的利益。这是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根据本案情况,乙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故D项错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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