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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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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1996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1996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1998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考点:限期开发、房地产转让条件   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 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内容,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适用第25条之规定。   又据第25条规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B项正确。   至于A项属于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所以错误,依题干要求可选。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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