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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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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结婚之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便开始分居。 2001年6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经查,该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并没有确定是归甲男还是乙女。双方也没有对摩托车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双方讼争的摩托车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或男方个人财产()
A、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B.应为女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是女方娘家送的结婚礼物
C.应为男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男方会骑摩托车,并且实际上也是由甲男使用
D.如果双方离婚,则为乙女的法定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则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在判断一项财产是否为夫妻法定的共同财产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首先,分析获得该项财产的时间。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有可能为夫妻法定的共同财产。涉案摩托车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而婚姻关系的形成以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涉案摩托车是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其次,要看夫妻双方对争议财产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确定财产的归属。由于甲男和乙女对摩托车的归属没有特别的约定,因此,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确定摩托车财产是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是属于法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后,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确定摩托车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争议之摩托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接受赠与所得。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如果女方家确定摩托车只归女儿,则应归乙女。但是,女方家并没有明确指定,因此,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在确定一项财产是否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主要根据获得财产的时间、是否有约定、财产的性质等综合判断,至于财产是谁赠送的、财产由夫妻哪一方使用、双方是否离婚等并不影响财产的归属。因此,BCD选项均是错误的。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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