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本案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A、甲
B.丙
C.丁
D.丁妹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民法通则中的善意取向。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其要件包括:须标的为动产;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本题中丙在占有电视机的过程中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据善意占有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但丙出卖电视机给丁,丁为善意,丁与丙的关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因此丁将电视机赠与其妹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电视机归丁妹所有。本题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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