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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何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何荣(18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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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何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女儿何荣(18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何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上述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何荣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B.设某年寒假何荣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何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C.设三年后何荣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D.设何某应于1999年10月3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1年10月3日何某都未缴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网考网参考答案:A、D
网考网解析:

【测试点】 人身保险合同。 【解析】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依此,因为何荣已经为成年人,所以A项中的保险合同须经何荣的书面同意。   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依此,B、C项中的表述都是正确的。   《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此,可知D项中的表述是错误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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