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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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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
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到期未还
D.戊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解析: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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