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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6年,顺达乡因干旱欠收,该乡李家坡村民拖欠统筹、提留款的情况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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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06年,顺达乡因干旱欠收,该乡李家坡村民拖欠统筹、提留款的情况越来越多。顺达乡人民政府让拖欠款项的农户出具欠条,写明所欠钱数及还款日期。如逾期不还,乡政府有权凭该欠条以债务纠纷提起诉讼。时至2007年年初,十户农民仍未交清所欠款项,乡政府告上了乡基层法庭,要求法庭判决上述农民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等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乡政府向农民追缴提留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
B.乡政府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本案农户与乡政府有欠款凭证,这属于债务纠纷,且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法庭应当受理
D.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该不予受理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所谓行政征收,就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单方性、无偿性、羁束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本题有两个问题需注意:一是此类案件不同于民事债务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向农民征收统筹提留款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因此而形成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征收关系及其被征收人的义务不因村民出具欠条而改变,也不会因时效经过而失去法律保护。乡政府让村民出具欠条,限期清交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征收期间的宽展或推延准许;二是本案行政主体做原告有违法律程序。作为行政征收行为,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主体应当先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如发出限期缴纳通知、课以执行罚或依法强制执行等。只有穷尽了行政程序仍不能使行政决定得以实现之后,才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作为行政征收主体,依法征收既是自己的职权也是自己的职责,乡政府不可放弃自己的职责,更不可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甚至借司法权之名来行“行政管理”之实。作为行政主体的乡政府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原告主体不适格。故B项错误。如上所述,本题实是行政争议,不属民事争议,应提起行政诉讼,原行政诉讼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受理,基层法庭没有行政庭的设置。C项、D项错误,故A项正确,当选。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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