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解析: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

2018年07月23日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  )。
A.不予补偿
B.应当给予全额补偿
C.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参考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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