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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李某为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于2008年12月7日将税务登记证借与朋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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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李某为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于2008年12月7日将税务登记证借与朋友使用,被人举报。县地税局对上述情况进行查处,对李某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的妻子王某知道后,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2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该县政府2008年12月 25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年底太忙为借口,让王某先等等。该县政府在2009年2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为什么
(2) 如果本案申请人是李某,本案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 为什么
(3) 县政府对此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 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 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 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6) 请你来判断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 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 没有。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 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6) 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地税局的处罚是恰当的。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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