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商店和乙冰箱厂签订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冰箱30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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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商店和乙冰箱厂签订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冰箱300台,总价款60万元。甲在收到冰箱后1个月内付款,甲在收到冰箱后须向乙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甲收到冰箱但未按期支付定金。乙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收到冰箱后即行将1台冰箱卖给丙,丙在使用过程中,冰箱甲漏电导致丙的人身伤害,丙为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 000元。丙于是向甲提出赔偿要求,甲以冰箱是由乙生产为由拒绝赔偿。经查:冰箱漏电是因为仓储者丁未妥善保管冰箱使冰箱受潮所致。 问:(1)本案涉及哪些主要民事法律关系(2)乙是否有权以甲未交付定金为由.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3)对于甲不交付定金的行为,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4)对于丙的损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5)如何确定甲、乙、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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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1)本案涉及如下主要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是买受人,乙是出卖人;甲、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是出卖人,丙是买受人. (2)乙无权以甲未交付定金为由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定金只有实际交付,合同才能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乙无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3)虽然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乙之间基于合理的信赖达成买卖冰箱的合同,因此,甲没有交付定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据此有权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承担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 (4)丙因使用冰箱受到人身伤害,这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的案件,且在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情况下奉行无过错责任,因此,制造者和销售者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在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案件中,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丙既可以向产品制造者乙索赔,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甲索赔,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赔偿。但是丙不能直接要求仓储者丁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赔偿了丙的损失后,存在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但是由于冰箱漏电系仓储者所致,甲和乙都没有过错,而仓储者应当妥善保管冰箱却没有履行保管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因此,无论甲还是乙,在承担了丙的损失后,都有权向仓储者追偿。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定金合同的特征、违约责任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等。该案例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合同和侵权的一道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因此,该案例分析题难度较大,需要认真分析方能圆满作答。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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