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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陈某与其妻马某有私房三间,有儿子陈东、孙子陈可。2000年马某死亡。2003 年 5 月,陈某与唐某结婚,唐某有一女儿,已出嫁,随丈夫居住。私房三间,陈东住一间,陈、唐自住一间,另外一间出租。2007 年 2 月,陈某死亡。现陈东、唐女三人房屋发生纠纷。唐某主张:三间房屋是自己同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半,另外一半由自己、陈东、唐女三人共同继承。   法院查明:   (1)陈东居住的房屋,陈某在马某死亡后不久亲笔书写的“分家单”中写明:此房在陈某生前由陈东居住,陈某死后归陈东所有。   (2 )陈某2007 年 1 月留有自书遗嘱,安排唐女继承出租的一间房屋。   (3)三间房屋,两间登记为陈某所有,出租的一间,2003 年2 月,经陈某申请,登记为孙子陈可所有。  问题: 陈某给唐女的遗嘱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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