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原告某乡村民胡某夫妇,自2003年起未按期交纳提留款。2008年9月15日下午,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某、吴某等10余人,根据乡政府的决定向原告催收历年所欠的提留款,原告以乡人民政府未解决其提出的种种纠纷为由,拒绝交纳。工作人员为完成任务,采取了将原告饲养的两头猪强行牵走的措施,因原告阻止,双方发生了扭斗等过激行为,两原告被工作人员捆、铐到乡人民政府,后叫其回家,同时要求两原告在次日12时前交款350元后可把猪牵回。第二天原告未按期交款,乡人民政府便将两头猪估重290斤,作价280元变卖给本乡村民刘某,并将该款抵作了229元提留款和51元的罚款。原告胡某在与工作人员扭斗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证明:“左眼角红肿,右手无名指中段有约一厘米外伤。”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若干。
问:乡政府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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