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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辩护律师从何时起可以开始查阅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A.人民检

2018年07月26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辩护律师从何时起可以开始查阅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A.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B.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
C.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
D.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3日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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