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千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丙达成协议,乙、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千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千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A.仍有权就其余5千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千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就其余5千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千元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连带之债的履行,见《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