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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湖南省邵阳公司与湖北省刘某的运输生意洽谈成功之后,刘某借用湖jC省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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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湖南省邵阳公司与湖北省刘某的运输生意洽谈成功之后,刘某借用湖jC省安庆公司的合同书与邵阳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邵阳公司分立成邵阳甲公司和邵阳乙公司。后来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协商不成,邵阳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则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邵阳甲公司起诉后,如果邵阳乙公司不置可否,则法院仅列邵阳甲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B.邵阳甲公司起诉后,即使邵阳乙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但为了查明案情,法院也可以追加邵阳乙公司为共同原告
C.本案的被告是湖北省安庆公司
D.本案应当以刘某和湖北省安庆公司为共同被告

网考网参考答案:B、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了共同诉讼的相关知识。 《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的湖南省邵阳公司签订合同后分立成邵阳甲公司和邵阳乙公司,因此在由于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中,邵阳甲公司和邵阳乙公司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同时《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可知,共同诉讼中的原告只有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才可能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如果没有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都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所以A选项中乙公司不置可否时,法院仍应当追加其为共同原告,A选项不正确。B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请考生务必注意:即使共同原告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还是可以选择追加或者不追加,而不是一定不追加。因此B选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的刘某借用了湖北省安庆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因此应当以刘某和安庆公司为共同被告,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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