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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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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宏发公司推迟交货5天,宏发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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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可以。《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手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照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金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整,而且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当然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本案中,如果违约方能够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减少违约金,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减少违约金。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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