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刘某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2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多选题】刘某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2年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他一起被立案侦查的还有其朋友李某。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李某并未参与抢劫行为,只是经常和刘某在一起厮混而已,因而撤销了关于李某的案件部分。刘某最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说法厂确的是哪些
A、刘某可以委托他的正在该人民法院任法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B.刘某可以委托他的一位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表兄作为辩护人
C.刘某可以委托李某作为他的辩护人
D.当刘某未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网考网参考答案:A、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据此,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开庭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如未委托辩护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范围。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不为刘某指定辩护人,故D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据此,刘某可以委托其朋友李某为辩护人,故C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虽然刘某的姐姐是人民法院的现职工作人员,但其可以以被告人的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故本题A项正确,B项不正确。因为表兄不属于近亲属,只要在人民检察院工作,就属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综上,本题应选A、C、D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