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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夜间,曾某未走人行横道穿越马路,骑车人李某为躲曾某右拐,不慎掉入修路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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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夜间,曾某未走人行横道穿越马路,骑车人李某为躲曾某右拐,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挂红灯),车坏人伤。经查施工单位某公司负责人在开工时曾要求施工工人设立危险标志,但由于施工工人的疏忽,没有立危险标志。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A、曾某
B.曾某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C.施工单位
D.施工工人

网考网参考答案:A、C
网考网解析:

考点:不真正连带债务、 施工致人攒害   讲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题中,曾某夜间没有走人行横道线,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应当是有过错的。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在地面上挖坑,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因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要求设立危险标志,但是由于工人的原因没有设立,还是应当由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施工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是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李某损失的赔偿问题。另外,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规定,曾某与施工单位之间属于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的间接(偶然)结状态,故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二者之间不成立连带责任。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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