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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大连,买方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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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大连,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据我国《海商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
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国际海运保险 [讲解]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因此,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中,本案中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B项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故C正确。《海事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因此,D项不正确。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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