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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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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如果王某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依法不允许撤诉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撤诉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又依《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B、C、D项均不正确,当选。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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