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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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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10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合同无效
B、中止履行合同
C.直接解除合同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解析] 不安抗辩权 [解析] 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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