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卷三)112
【单选题】 承揽人甲应于2000年1月2日向定做人乙交付加工制作的设备,乙应当在同年3月27日付款43万元。至1月2日,甲有证据证明,乙没有给付的能力。根据已知的情况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其债权尚未至清偿期,不能成立留置权
B.甲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
C.甲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甲可以没收标的物
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法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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