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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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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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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制度。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但唐律《名例》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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