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1。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会议仲裁庭,由三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2。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仲裁活动;3。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国家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特殊案件需要延期,可延长30日,5。仲裁开庭场所必须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请指出上述描述中存在的5个错误的地方,并予以改正。
网考网解析:
答案: 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劳动者以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影响范围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特殊案件需要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 超过15日; 仲裁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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