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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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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解析:本题目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设置,但是题目和答案均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所以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诶需役地。”《物权法》第157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力。”而《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只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的延伸;其次,地役权一般是基于合同设定或通过让与而取得,而相邻权是法定的;第三,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是无偿的;第四,地役权可以设定期限。而相邻权的存在是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甲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已经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才能取得这一权利。故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A项错误。《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适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甲从乙门前经过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乙无权阻止甲,故B项正确。由题目可知,甲和丙签订的是地役权和听,《物权法》第160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适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与原状,赔偿损失。”可见,C、D选型正确。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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