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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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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B.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C.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瓦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故A项错误。 根据该《安排》第4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该《安排》第5条,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故C项说法错误。 根据该《安排》第8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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